2、形式说。即认为在借用名义出资的情形下,应将名义上的出资人(即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此观点以表示主义为理论基础。
因此,在解决隐名投资法律纠纷的问题上应当采用实质与形式相结合。真实主义是适合民法等个人法的立法理念;而表示主义则与商法等团体法立法理念向吻合。公司法属于典型的团体法,但也有个人法上的规范,在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关系中,有的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应当优先考虑个人法规则的适用。显名投资人与隐名投资人之间的契约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收该契约影响的只是该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以就其之间产生的争议,应当用个人法则进行调整。而就公司债权人而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应按照形式主义规则,其对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则属于团体法上的关系,应适用团体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