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用不良手段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进行转移和隐藏,造成公司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假象。对此种行为,债权人应该认真调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问题]
A公司向B厂购买了价值240万元的机械设备,双方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货款。但A公司到期并没有依约付款,B厂派人催款得知A公司早已负债累累。后来,在调查中B厂发现该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不久前已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B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那么,B厂能否直接要求该公司股东还款?B厂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律师解答]
从上述案件来看,A公司股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即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名下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南宁律师)
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上述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其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致使公司无力还债。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恶意逃债的行为。(南宁律师)
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A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B厂的合法权益,B厂可以直接要求该公司股东付款,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