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

 

发表时间:2008/8/16 18:48:06 来源:公司投资律师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那么原告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呢?

    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对于原告以公司原股东身份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讼途径解决。

    公司依法注销后,原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知情权?

    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随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成为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因此,对于原公司股东针对原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的知情权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章程的规定履行向股东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因此,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故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股东对公司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是否可将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或申请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新《公司法》第165条规定,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实践中,有些股东在提起知情权纠纷诉讼时,请求法院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并判决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法院一般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该审计行为系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依据委托审计合同关系而产生,与股东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知情权纠纷诉讼中只需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即可。至于该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依法审计,由哪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是否依法、客观,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诉讼范畴。股东对该财务会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依照公司法和有关章程的规定主张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对公司会计账簿行使查阅权是否应受一定持股比例的限制?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没有申请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鉴于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型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从有利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出发,不宜对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股东作持股比例限制。但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法院应当要求申请股东对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进行说明。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对股东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广西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已委托)·公司是否可以处理股东个人财产
·10月26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法院开庭·10月1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
·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是否有权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熊潇敏律师团队代理一起损害股东权益责任纠纷
·股东逾期未归还公司借款的司法救济·3月13日熊潇敏律师在河池中级法院开庭

 
上一篇股权执行中的法律程序
下一篇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