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被寄予厚望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仅半年多之后就遭到冷遇:农民工欠薪案件非但未减少反而增加,最重要的原因仍然是务工者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更为尴尬的是,在一些行业(如餐饮业),并非都是用人单位不与务工者签订合同,而是务工者自己不愿签。(《法制日报》7月18日)
问题出现以后,媒体大都在呼吁执法部门加大力度,强制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而笔者却在反思另一个问题--何以务工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前者可以通过法律背后的强制力强行解决,后者如果搞不清原因就盲目采取措施,要么将导致“法律强J民意”,要么会让这部法律沦为一叠废纸。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遇此尴尬,主要归咎于两个原因。
第一,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现实。首先签订合同后必须购买的各类保险对于大多数收入低下的农村进城务工者来讲不能不说是一种难以克服的经济与心理负担。虽然有些险别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集体购买,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必然导致一个结果──务工者的实际收入减少,而这是低收入群体难以接受的。当然,善意的立法者是希望借此举为务工者谋求未来之保障,避免“工伤无人管”、“老后无人问”的问题出现。但是,他们违背了一个根本性的道理──当一个人正在为现实生存问题而挣扎时,我们如何能奢求他理性地规划未来?其次,我们一直强调劳动合同是务工者维权的凭证,却不顾及很多农民工宁愿自杀逼债也不愿意付诸诉讼的现实。不是他们不懂得珍爱生命,而是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微薄的收入经不起诉讼的折腾。没有人会为了取回自己落在旅馆的50块钱而乘飞机飞回百里之外。我们知道这一点,却没有为低收入者维权提供一个相对经济而快捷的通道。
第二,《劳动合同法》并未真正为务工者所了解。明显的一个证据:很多务工者之所以不签劳动合同是不愿受到束缚,因为很多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其实是务工者为了获得稍高的收入而频繁“炒老板”,因而他们认为合同对于他们是“紧箍咒”。其实,《劳动合同法》非但没有限制务工者跳槽,反而对此倾斜保护,赋予务工者“任意解除权”,无需理由,只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恢复自由身。我们没有理由埋怨务工者不懂法律,而应该反思我们的法制宣传是否流于形式。我们一直喊:签合同吧,签合同能保护你的权益!但是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务工者意味着哪些实实在在的东西却鲜有提及。总不能要求那些初中没毕业甚至没有文化的朴实的农民工兄弟劳累了一天之后回去还要捧着一本晦涩的《劳动合同法》研读吧?
总而言之,颁布了法律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出现了问题也并不意味着法律毫无价值,分析原因并寻求妥善解决直到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807/200807211503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