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缉同志:
我是一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最近,我们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只能向在本公司任职的股东进行转让。”我认为这一规定有违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不利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中的利益最大化,应当认定为无效。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刘静
刘静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中的限制问题。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是一项法律原则,但为了公司运行的稳定性、避免损害小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往往对股权或股份转让作出一定限制,或规定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可限制股权或股份的转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你作为监事应自觉遵守章程的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即便你作出辞职决定,在你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你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