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司拒绝股东查阅财务资料侵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原告吴有旭、赵成贵提供公司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二位股东查阅,了解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情况。
1996年6月,原告吴有旭、赵成贵与现任公司董事长张少文共同出资组建了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组建后,由张少文一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原告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开业以来的财务资料,但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二原告认为该公司行为侵害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此,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青海西宁会鑫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拒绝二位原告查阅公司财务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