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
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和股东决议,现就转让方在 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条款:
一、同意公司股东 将原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的全部(或部份) 万元转让给 ,转让金为 万元。
二、 年 月 日前,受让方需将转让金额 万元全部付给转让方。
三、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转让双方均已认可。从 年 月 日起 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四、公司红利的收益按本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转让方享有转让前的红利,受让方享转让后的红利。
五、 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六、六、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仲裁或
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