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国龙公司)
被告:香港嘉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下称:香港嘉晖)
被告:广东农银物业发展公司 (下称:农银物业)
被告:广东省建设发展城镇公司 (下称:城镇公司)
被告:广东惠福大厦有限公司 (下称:惠福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下称:农业银行)
案情提示:
1996年3月,被告香港嘉晖公司(香港注册)、被告广东农银物业公司、被告广东城镇公司为共同开发位于广州市惠福西路某地段的房地产,登记注册成立了中外合作企业――广东惠福公司,建设投资2100万美元。惠福公司对上述地点的房地产开发数年后,1999年11月香港嘉晖公司、广东农银物业公司、广东城镇公司将其持有的惠福公司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6800万元转让给广州国龙公司,并约定原股东广东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公司收取转让定金之日起办理惠福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以及尚未搬迁的住户不能如约离场时,国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随后广州国龙公司支付部分转让款数千万元人民币。国龙公司发现开发的地块被国土局准备收回,原来的报建方案已被广州市规划局销案,地块现场拆迁安置出现问题,多次发生拆迁户抗议、请愿,在施工现场挂标语、静坐,使施工现场无法进行。国龙公司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遂后国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判决广东农银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300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至判决生效之日可达1100万元),香港嘉晖公司返还147万元及相应利息,惠福公司返还556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经历一、二审诉讼费用合共39万元。
详细案情
1995年12月25日,经广东省计委同意,由城镇公司、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合作成立惠福公司,共同开发位于惠福西路近3千平方米用地建商住楼,项目建设投资2100万美元。注册资本850万美元,按农银物业占51%、香港嘉晖占49%比例注资,城镇公司以开发用地参与合作。合作经营期五年。利润分配:城镇公司无偿获得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不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合作公司经营利润和亏损,均按农银物业占56%、香港嘉晖占44%比例分享和分担。惠福公司于1996年3月22日领取了中外合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5年。
惠福公司成立后,完成了合作项目惠福大厦建设工程的部分基础工程的施工,后将股权转让。经协商,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为出让方与国龙公司为受让方于1999年9月8日签订一份《惠福大厦项目转让合同书》,又于同年11月6日签订了《中外合作企业广东惠福大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协议》,约定: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在惠福公司51%和49%的股权及城镇公司在惠福大厦项目中应分得的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及股权、产权全部转让给国龙公司。经四方协商同意,国龙公司以6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接受三方所持有的惠福公司股权、利益及义务。即:
惠福公司股权100% |
城镇公司分得的 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
农银物业51% |
香港嘉晖49% |
以6800万元转让给国龙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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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还规定: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应在收取国龙公司定金之日起代国龙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惠福公司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使国龙公司在短时间内取得该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及其所有权益;还规定如在转让中,因政府部门不同意转让而导致该项目不能转让;或国龙公司发现项目公司有瞒报债务;或现场施工单位及尚未搬迁的住户不能如约离场时,国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应在十天内退回国龙公司所支付款项。如逾期不退还,国龙公司有权追讨甲、乙双方,并按实际支付的转让费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按日计)。
在执行《股权转让及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协议》的过程中, 2000年11月29日,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以原股东的名义与国龙公司和广州市裕兴彩扩信息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为新股东的名义作出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新福变更为黄振雷;公司注册资本币种由美元850元变更为1800万元;公司原股东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变更为新股东国龙公司和信息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比例为国龙公司出资1620元,占90%,信息公司出资180万元,占10%。但农银物业和香港嘉晖未按照该协议的承诺向工商部门办理惠福公司的法人登记变更手续。
关于《股权转让及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协议》中确定的加征410平米用地一栋五层楼房拆迁问题,由于与拆迁户补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共识,农银物业和香港嘉晖未按照《协议》的承诺在国龙公司的款到15天内完成搬迁工作,拖延拆迁时间长达两个月。
此外,由于拖欠拆迁户临迁费和永迁补偿费等问题,2002年3、4月间引发拆迁户上访及到施工现场挂标语、搭工棚静坐阻止施工等事件。
国龙公司认为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又发生拆迁户未迁离施工现场,构成根本性违约,提出解除《协议》,退还所有款项及利息要求。遂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在我国内地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终止和合作企业股权转让问题,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合同争议。
信息公司在《股东会决议》中作为新的股东出现是意在由国龙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全部受让原股东的股权后加入作为公司新的股东,其并非出让股权的受让方,其不是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涉及本案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故其无需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关于应追加信息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至今未能办理法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农银物业和香港嘉晖直接违反了《协议》有关“应在收取国龙公司定金之日起代国龙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惠福大厦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承诺。发生搬迁户未如约离场的事实,农银物业和香港嘉晖违反《协议》有关“尚未搬迁的住户不能如约离场时,国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以上事实的存在,均使得国龙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故国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有据。
据此,国龙公司为履行合同向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有权要求返还。其中,农银物业共收取国龙公司股权转让款3008万元,香港嘉晖收取147万元,惠福公司以项目前期费用收取国龙公司共556万元。 另根据农银物业和香港嘉晖在协议中所作的承诺,故在惠福公司不能清偿时,应当由农银物业和香港嘉晖分别按51%和49%的比例向国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国龙公司为惠福大厦项目开发支付杂费合共27.6万元属于国龙公司的损失,根据协议约定应由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和城镇公司共同对国龙公司作出赔偿,另外,国龙公司主张由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和城镇公司共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院认定的股权转让价款部分3155万元(农银物业3008万元和香港嘉晖147万元)为基数计算得出违约金9465元应由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三方共同承担。
国龙公司要求对股权转让款计收利息没有法律根据,对国龙公司的利息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解除《股权转让及提前终止合作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农银物业返还国龙公司股权转让款3008万元
(三)香港嘉晖返还国龙公司股权转让款147万元
(四)惠福公司返还国龙公司556万元
(五)农银物业和香港嘉辉对惠福大厦不能偿还第四项中的债务部分按51%和49%的比例向国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共同向国龙公司赔偿直接损失27.6万元和支付违约金9465元。
国龙公司对利息部分未获判赔不服,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现国龙公司请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就是对恢复原状提出的要求,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应退回国龙公司。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农银物业、香港嘉晖、惠福公司增加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农银公司计至判决生效之日应支付的利息就达1100万元)
两审官司费合计39万元由被告农银物业、香港嘉晖、城镇公司、惠福公司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