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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状告股东要求补缴出资和赔偿损失案

 

发表时间:2007/10/19 22:50: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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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公司股东以大多票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涉及的条款有原股东会行使购股分配方案决定权的行使,变更为公司董事会行使;职工劳动合同期满被终止、被遣散等原因脱离企业时,仍享有的一定期限的配给股分红权,变更为配给股无偿收归企业所有;新章程还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的董事签名。小股东(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将公司(被告)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上述章程条款无效,并要求公司提交财务报告。本案纷争引发的问题:

1、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购股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还是董事会?

2、公司是否可以剥夺股东配给股分红权?

3、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提交利润分配标准、工资和福利的计算标准?

本案经广东佛山两级法院终审审理,判决确认董事会无权行使属于股东会涉及股东权益的职权,包括股东购股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公司无权剥夺股东配给股分红权;公司应向本案原告提交包括利润分配标准、工资和福利的计算标准的财务报告。

 

原告:李乃添,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被告:南海市农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

  

详细案情:

 

李乃添是原南海市农建机械工程公司的合同制职工。1999年,该公司经批准转制为农建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日期为2000121319991221通过了1999年章程,规定按照工龄等条件给予职工购买或配给股份,公司职工由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脱离企业时,仍享有一定期限的配给股分红权。分红期满均由公司无偿收回。李乃添购买了现金股35000股,农建公司又配给49000股,合计为84000股。19991231,李乃添与农建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李乃添不再是农建公司的职工,而只是一名股东。此后,李乃添依照1999年章程的规定继续按84000股享有分红权及其他股东权。20001210,农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修改了1999年章程,并通过了2000年章程。2000章程其中规定:(1) 第13条,今后个人股的购股以及配给股的分配方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原由股东会决定);(2)第15条,劳动合同期满被终止等原因脱离企业时,配给股应无偿收归企业集体,等条款。后李乃添以农建公司侵害其股东权益为由于2002129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农建公司提交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提交利润分配标准、工资和福利的计算标准、南海硫都经济发展公司的清算报告;

2、认定2000年章程无效,后李乃添明确请求为认定2000年章程的第1315条等条款无效。

 

一审审理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乃添以其所持有的84000股股份,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股东权利。李乃添要求农建公司出示财务会计报表、利润分配标准、工资福利计算标准等资料,实际是在行使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明文赋予的,故李乃添请求农建公司配合其行使该权利,应予支持。2000年章程第13条规定今后个人股的购股及配给股的分配方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由于个人购股及配给股的分配涉及到对公司股份、股东和股权的处置,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能仅由董事会决定,故第13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应认定无效。1999年章程规定公司职工由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脱离企业时,仍享有一定的配给股分红权,但在2000年章程的1520条中,具有上述情况的职工(如李乃添)的配给股被剥夺。虽然2000年章程是经合法程序通过,但该两条明显属于以大部分股东权利损害小部分股东权利,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判决:

一、农建公司应将其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标准、工资和福利的计算标准提交给李乃添;

二、确认农建公司2000年章程的第1332条无效,第1520条中对因劳动合同期满被终止、被解除劳动合同、被遣散、被调离、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配给股予以无偿收回的规定无效并仍按1999年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建公司应于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对上项判决所列的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会议日期不得迟于通知发出后的三十日。(后被二审法院撤销)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判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1999年章程的规定,持有配给股的股东,享有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权和出席各种会议时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并且公司职工由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脱离企业时,仍享有一定期限的配给股分红权。配给股的股权虽然属于企业集体所有,但是,李乃添系按照1999年章程购买了现金股而享有配给股分红权,该配给股的分红权是从属于现金股的权利,与现金股同属股东李乃添固有的财产性权利,不容公司以股东会会议等形式进行剥夺。2000年章程的第1520条将依1999年章程的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脱离企业时仍享有的一定期限的配给股分红权予以剥夺,因此,2000年章程的第1520条无效。

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农建公司应于判决确定的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该项判决超出李乃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关于农建公司在确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判决,即第三项。

2)维持一审法院其余的判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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