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公司法》经修订实施后,我国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公司成立时缴 付到位并进行验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折衷。
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对于投资者而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哪些好处?
此次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一是去掉了台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二 是敞开了大门。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例如设立一个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 按照原法律规定股东首期至少要缴付20万元到公司账户。改革后,股东可以根据需要缴付5万元或者1万元,甚至于暂不缴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 风险尽早开始创业试验。
三是松开了手脚。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 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
四是摘下了紧箍咒。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 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只要到了规定缴资期限,无论股东资金状况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须确保出资缴付到位,否则属违法行为。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五是大幅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革后,在公司登记注册环节,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成本大幅降低。
5、改革后,国家对所有公司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了吗?
否。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 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 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6、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无需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了吗?
否。 “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 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 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