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需要有相应的执行机制,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务,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因此设立经理作为执行者。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这项规定仅是表明可以兼任,但并不是一种制度,更不是应当这样去做。实践证明,董事兼任经理,特别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一人担任,有许多不利之处,因此,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分设,不要由一人兼任,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任职。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除上述职权外,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还可以授予经理行使一些其他的职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也是经理的权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