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机构
1、关于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关于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关于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