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二、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五、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