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资格(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手续: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件);
(7)公司章程(原件);
(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11)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2)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13)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4)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