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