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高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