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 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