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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12-29 22:07:24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建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公司。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包括:

    (一) 市财政、高新区管委会、科委、计委、经委、农办、乡镇企业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投入的资金;

    (二) 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

    (三) 企业、个人的投资入股资金及社会捐助资金;

    (四) 各项投资收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管理、市场运作、专家评估、明确投向、控制风险。

    第四条 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起步阶段,其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资金投向须符合政府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需要。

    第五条 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和运作必须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充分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决策、择优支持、滚动发展,保证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 资金必须集中使用,统一管理,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资金挪为他用。

    第四章 投资方向

    第七条 资金的投资方向包括:

    (一) 符合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经济结构调整和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包括正在研制开发的项目,已经完成研制开发进入中试的项目和产品开发成功,已进入创立、发展、扩张和成熟阶段的企业。

    (二) 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四个领域并已进入发展和扩张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为投资重点。
投资对象必须符合投资方向和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五章 投资方式

    第八条 参股投资。重点是选择经营业绩显著,项目具有高成长性、投资回报率高、已具备一定的发展规模、市场明确在三到五年内有较大的上市或其他股权转让变现可能性的企业,以参股方式并以适当方式参与经营管理。参股投资方式是资金主要的投资方式。

    第九条 控股或独立投资(全资)。重点是选择具备及佳发展潜质的创业型项目,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而且水平在国内领先以上、市场前景特别好的项目,独家投入建立企业,以促进优秀成果产业化。

    第十条 合作投资(短期周转借款)。以注入短期资金的方式(最长不超过1年)支持受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成果的产业化,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和回报率。重点是选择具有较好经营业绩、有可靠资本金与收益偿还能力的企业进行合作投资。

    第十一条 在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从事国家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第十二条 为分散和降低风险,可以采取与国内外其他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基金共同投入选定项目的组合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六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待有关条件成熟后,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上市公司发展;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精简干练的行政管理机构,并视情况设立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市政府成立长沙市风险投资管理领导小组,主要研究和解决建立我市风险投资机制等带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确定资金宏观投向;考核资金运作效果及公司投资效益。

    第七章 资本扩充与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运作后,应尽快制定相关办法,建立资本扩充机制,鼓励和吸收企业与其他社会资本入股;入股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在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公司的股东企业和其他社会出资者可优先获得公司的投资合作与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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