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5/25 10:05: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评析】
本案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转移到另一个公司里,受到直接损害的应当是公司利益,其他股东不应直接起诉要求高管向其本人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的代为诉讼指的是应当以自己名义代利益受损公司起诉,赔偿所得应当归为公司名下,各个股东再以公司章程进行分红等。
本案原告请求公司高管直接将赔偿返还给股东就意味着分红或者清算,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将所在公司也列为被告,要求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法相悖,故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