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期间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应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承包中,双方一般会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法院认为,此类约定只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内部有效,不具备对抗外部第三人或行政机关的效力。在承包经营期间,发包人作为投资人不能免除其投资人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分担的原则,可有效化解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对外责任承担不明晰可能带来的风险,是认定此类合同有效的基础和保障。本案中,周春移主张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周春移承担云香旅店的相关民事责任违法,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周春移与吴桂林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本案案号:(2011)佛中法民二终第283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怀晓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方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