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2/19 10:32:34 来源:
本案中原告李建军提起的为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即上述第2条、第3条予以了逐项对照审查后,认定系争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无相悖之处,即不具备法定可撤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