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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股权质权人的质权保全权?

 

发表时间:2012/9/12 16:03:03 来源: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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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提醒:质权保全权,又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损坏之虞,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质权时,质权人可以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其债权安全极为重要。

质权人行使质权保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价值有现实的,明显减少的可能,而非当事人主观臆测。    

 

    2股权价值的减少足以危害所担保债权的实现。    

 

    3质权人应通知出质人并可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在出质人拒绝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才可以行使质权保全权。   

 

    4在行使质权保全权时,质权人应告知证券登记机构,在证券交易所按股票转让的方法进行出售;对记名股票,须背书交付才能转让;以出资份额为质押标的的,质权人应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拒绝行使或逾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质权人有权变卖或出卖出质股份。    

 

    5处分质物所得价金可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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