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有关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股东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情况及资料。
此案原告侯建民是被告四川通达电器公司股东。侯建民称,他于1999年向被告投入现金及相关资产,此后公司效益一直很好,近年来更是发展迅速。然而,在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的经营状况下,公司的利润及自己的分红却在大幅下降。侯建民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但被告一直恶意拖延。侯建民认为被告隐瞒公司真实经营情况,侵犯了其作为股东应有的知情权,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1999年至2005年6个会计年度的财务账本和会议报告、销售和生产统计表、合同交易信息及凭证、公司股东会纪要、投资决议等资料。
高新区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判决被告7日内将2003年度至2005年度被告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侯建民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侯建明查阅、复制。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利能否正常行使,基本前提就是股东是否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相关信息。我国的股东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体是指股东依法享有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修订后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新增了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其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的规定,为广大中、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