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新公司法在公司章程中的运用

 

发表时间:2008/10/22 8:43:12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新修改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主要有:第一、二、三、六、八章。公司法在本次修改中大量赋予了股东意思自治权,原来的一些强制性条款取消,股东可以运用这些赋权性条款强化《公司章程》这一公司股东之间“协议”的作用,改变原来套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的情况,发挥《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等相关事务的作用。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后章程中必备和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下:

1.股东出资比例和分红比例可以约定不一致;
2.股东行使表决权是否按出资比例;
3.董事长产生办法;
4.利用好监事会对股东会的监督,能起到很好效果,加大监事会或监事在公司内部管理权限;
5.出资形式多元化,只要是能用货币估价的均可出资(但是此约定急待需要相应评估机构业务相衔接);
6.股权转让可以不受内部优先购买权的限制,自由转让可以公司章程中特别约定;
7.公司解散事由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决定股东行使退股权;
8.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的特殊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特殊约定的范围在本次《公司法》修改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股权置换
下一篇公司解散:佛山市法院用新《公司法》解散一公司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