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股权转让诉讼-股权变动应适用外部登记对抗主义

 

发表时间:2007/11/17 0:48:07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黄山中院判决曹莉芳诉宁一俊等侵犯股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适用成立生效主义原则,由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的股权变动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简要案情

 

    黄山佳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佳信所)于1999年改制设立,注册资本30万元,为有限公司,出资人为曹莉芳、宁一俊、吴皓方、王玉琳、蒋丽美,法定代表人为曹莉芳。2004年2月8日,佳信所召开股东会,吴卫国、吴文虎列席。会上一致通过:1.宁一俊、吴皓方、王玉琳、蒋丽美退出佳信所;2.增加吴卫国、吴文虎为佳信所出资人,受让宁一俊等四人股权。同日,吴卫国分别与宁一俊、王玉琳、蒋丽美,吴文虎与吴皓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随后,曹莉芳、吴卫国、吴文虎签订出资人协议,还通过新章程并经公证。

 

    2004年7月2日,佳信所召开股东会,决定终止本所,由曹莉芳等三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同月,佳信所向安徽省财政厅报送《关于终止佳信所的请示》,财政厅批复同意。佳信所于9月三次在报纸上发布终止公告。

 

    2004年11月11日,吴卫国受吴皓方委托向曹莉芳邮寄股东会通知,曹莉芳拒收,邮件被退回。同月27日,宁一俊等四人召开会议,决定终止本所,由吴皓方、宁一俊、王玉琳三人组成清算组,宁一俊任组长等。同日,在未向该所会计调取清算所需的会计资料情况下制作了佳信所清算报告并于当日审议通过。12月1日,由宁一俊等人组成的清算组向黄山市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在《黄山日报》声明佳信所公章、营业执照等遗失作废。黄山市工商局准予注销。佳信所至注销前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章、营业执照等至诉讼时尚在曹莉芳处保存。

 

    曹莉芳起诉称:宁一俊等四被告在股权转让后已不是佳信所股东。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四被告违法成立清算组,声明作废公章、营业执照,并注销佳信所。四被告召开的股东会违法,形成的决议无效。请求判令:1.确认宁一俊、蒋丽美、王玉琳、吴皓方四被告召开的股东会及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违法;2.确认宁一俊等四被告设立的佳信所清算组及清算组的清算行为无效;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宁一俊等四人召开股东会未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曹莉芳,该股东会违法。同时,清算组未依法组成,且未对佳信所财产进行合法清算,侵犯了曹莉芳的合法权利。判决:一、确认宁一俊等四人召开的股东会及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违法;二、确认宁一俊等四人设立的佳信所清算组及清算组的清算行为无效。

 

    宁一俊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承担。

 

判决理由

 

    黄山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三个:

 

    一、二审的审理范围问题。

 

    上诉人认为其仅对召开股东会是否提前通知这一事实认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仅围绕其上诉进行审查的观点是不全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宁一俊等四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一方面又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且仅依据未变更的工商登记认定宁一俊等四人仍是佳信所股东是错误的,该错误认定侵犯了吴卫国、吴文虎作为实质股东的权利,故二审法院不能仅针对召开股东会提前通知与否进行审查,应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股权变动与否等进行全面审查,解决股东身份问题是本案审理的基础。

 

    二、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原审法院仅以股东变更未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是对该条规定的理解错误。该条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未规定股权转让自登记时起生效,其立法意义在于要求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以起宣示作用,但是否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股权作为私权利,应当顺应市场的自行调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本案而言,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股权转让协议自双方签订时起生效。原审法院在判决中还混淆了合同未生效和无效的概念。合同的无效是相对于有效而言的,其判断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无效的明确规定,而未生效是与生效相对应的,合同未生效不等于无效。

 

    三、股权是否变动问题。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转让人将其股权交付给受让人的合同义务,但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是否经登记生效,原公司法也未作规定。理论上就存在股权变动的外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是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公司怠于办理外部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股权交付的效力,只是不能以公司的内部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有利于保护受让人取得和行使股权,也是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考虑。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股权转让已经佳信所股东会表决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载明宁一俊等四人退出佳信所,且在佳信所新的章程中亦载明股东是曹莉芳、吴文虎、吴卫国三人,那么宁一俊等四人已不再是佳信所股东。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宁一俊等四人转让股权后或申办新所或转至其他所执业,该四人显然也不应再是佳信所股东。所以,其召开的佳信所股东会及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显然违法,至于其提前通知与否也就不能阻却股东会本身的违法性;同时,宁一俊等人依据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所组成的清算组及其相关行为也丧失合法性基础,对佳信所不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

 

    黄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05]黄中法民二终字第12号)   

 

 (吴林丹,2006-05-16人民法院报)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附条件的无偿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