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转让股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生效

 

发表时间:2007/10/20 11:33:43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998年12月,旺达实业公司连同其余5家单位发起成立了亿达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6月,旺达实业公司因资金紧缺,将其在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万股,以价值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前进实业公司,双方当即交接完毕。2002年3月,前进实业公司反悔并诉至法院,称其与旺达实业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违法无效,要求旺达实业公司返还价金250万元并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合法有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第二种意见应当相对正确。理由是:

一、原、被告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本案中,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件,所以旺达实业公司可以确认是亿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股东。同时,为了防止发起人的投资欺诈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旺达实业公司在亿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到2年的时间内即出让其所持有的亿达股份,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原、被告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因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合法有效?

  有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股份、价金虽已各自实际交付,但双方同时还约定于2002年2月份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届时离亿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已超过3年,故原、被告间所设立的股份转让协议是一份附期限的协议,该协议在期限到来时方依约生效,协议各方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明晰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是解决本案争点的关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在“股份转让”一节中,区分了记名股票的转让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故笔者认为,记名股票的背书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一种方式,且当事人在对股票进行背书转让后,未办理将受让股东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股东转让股份不办理过户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仅仅是:受让人不能因此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简言之,过户登记只是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不难看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前,效力处于暂停的状态。再结合上段的分析可知,股份一经背书转让,即可产生股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如果旺达实业公司与前进实业公司,在2000年6月所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2002年2月背书交付股票及办理过户手续,则双方的协议是一份附期限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协议后,即已背书、交付了股票,只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没有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股权的转让效力。因此,该民事行为属违法转让股权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问题
下一篇新公司法对股权继承的规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