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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

 

发表时间:2007/10/20 11:34: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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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形式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是否履行了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见,公司法一般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转让其股权,只是在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的,则被视为同意。公司法“转让出资”的含义和“转让股权”应当没有实质差异,两者可作同一使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购买”一词来概括受让行为,但股权转让是否为没有附带任何义务的单纯权利转让?我们从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中就可得出否定的结论,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主要是通过《股东协议书》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最大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实额缴纳认购出资,但并不意味履行出资义务后股东就不在承担任何义务,股东仍负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等等义务。股权转让必然将股权所附随的义务一并转移,受让人不能单纯享有权利,而义务则分离由出让人继续承担。股权转让后,出让股东肯定脱离了原来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再属于《股东协议书》的主体,受让人将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股权的转让会影响到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对外转让行为不能损害其他股东权利,但又这不同于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情形,其他股东没有像债权人一样的“绝对拒绝权”,不同意的股东必须受让拟出让的股权。同时,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出让人必须通知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未经事先通知而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则会因为违背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和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归于无效。 
三、股权转让中的权利变动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是否立即随同一并转移于受让人,股权转让行为中是否类似与物的买卖合同中存在着“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分,究竟股权变动的确定标准是什么?由于立法的不明确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和股权变动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并没有多大争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股权的变动还须依赖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生效尚不能确定股权已经发生转移。目前,股权变动存在以出资证明书交付、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标准的之争论。笔者认为,其争论归结点是“股权公示”问题,传统理论中,物权具有公示效力(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债权则没有公示效力,股权具有支配性,因而会影响到第三人利益,股权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在前述三个认定标准的争论中,笔者赞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权利转移以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为准的观点,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具有公示效用。   
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但这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出资证明书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可流通证券形式,并不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一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持有出资证明书并不代表持有者就享有权利,股东也不能通过背书方式就产生股权转让的效力,交付出资证明书不能发生股权变动的效果。  
    对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实践中存在着很多误解,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股东变更登记具有最高的对抗效力,但笔者对此不以认同。我国现行公司法根本就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才能生效,反而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也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④股权转让本质应是一种自由的市场交易行为,除非直接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真实合意去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行政权力不须过多地直接干预,从担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的规定也可看出,法律并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的股权交易进行监管的权利。所以,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权利变动是没有影响的,如有相反证据完全可以对抗与真实股权状况不一致的登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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