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协议转让法人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因此协议转让法人股市场与公众股市场一样是非常重要的交易市场,但因公众股市场交易有结算公司的结算担保,使交易双方基本上不承担本金风险,而法人股转让现在尚不能做到这一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只负责股份的过户而不承担监督资金交收的责任,因而使法人股协议转让存在很大的风险。下面的案例可见一斑。
案例A:出让人大意,股权转走,股金不见
1999年8月,四川A公司办公室忽然收到某银行催款单,催促其偿还已到期的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A公司收到通知,如坠雾中,从未向该银行借款,为何发来催收通知?立即追查方知事情真相,原来早在1998年8月,广东B公司已擅自将A公司的3000万人民币自用。后来发现问题更严重:B公司总经理千呼万唤不回音,办公地址早已是人去楼空。这笔天上掉下的大债务又伴上这出空城计,直叫A公司“恨从胆边生,怒从心头起”,愤而向公众披露了转股事件的始末。
为壮实力A公司急觅入股出资人
每况愈下,B公司脱困境设下骗局
四川A公司成立于1989年,主要经营钢坯、钢材、石油化工机械。为了改变因为产品单一、行业不景气所造成的经营不利局面,决定寻求新的合作者。1997年秋,经中介机构介绍,开始与广东B公司接触,并很快决定将集团的一部分股份转让给B公司,B公司创建于80年代初,主要经营内河航运、化工、船舶维修等业务,80年代中期开始迅猛发展,90年代初发展至顶峰,总资产达到近3亿元人民币。但近几年其主营业务由于受到高速公路业的挑战,开始走下坡路,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正苦觅新的“发展”机会。所以与A公司一拍即合,当即决定购买A公司的股份。以过极短时间的磋商,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A公司向B公司转让3000余万股法人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80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分期购买股份的款项。有了新股东,A公司欢欣鼓舞,但一个分期付款却惹出了无限的是非,变成了引狼入室。
广东人假单蒙骗,800万入主A公司
四川人迷眼朦胧,6000万大债高悬头上
签订了转让协议,A公司以为公司发展有望,欣欣然为B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1997年11月初,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B公司在A公司中占有40%的股份,为集团第一大股东;同年12月末,A公司又召开董事会,选举B公司总经理为A公司董事长,原A公司董事长担任副董事长。也正是在这个12月末,B公司还将其一全资子公司75%的股权卖给了A公司,收购价为7400万元人民币,收购款自1999年起至2000年分三其支付,如此好事直让A公司兴奋不已。
B公司大模大样入主了A公司,实实在在的成了A公司的主人。但直到今日,A公司仅收到B公司给付的股权转让款800万元人民币,余下款项却迟迟不肯给付。A公司开始有些着急,只好就此问题与B公司再行协商,1998年9月30日,双方又订立了面对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为:在B公司未全部付渍股权转让费之前,其所持有的成都集团的40%的法人股权仍属于A公司所有,B公司无支配权和处置权,不得将该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如B公司不能履行该协议约定条款,A公司将收取违约金。
签订了补充协议,A公司松了一口气,自认为上了一道保险。但谁知B公司并不履行这个协议。A公司急了,不停的催促B公司,直催得B公司拿出了一张250万元人民币汇款单和一份318万美元存款证明。一头雾水的A公司在看到这些单证后,相信B公司完全有偿付能力,放松了对广东某银行的归还3000万元贷款的催款单,现A公司已向有关机构控告B公司诈骗。
案例B:一女二嫁, 受让者疏忽,人财两空
上述“惨案”并非个案,1996年,还曾发生了宁联公司“一女二嫁”事件,除受害方是购买方,两事件性质几乎相同。宁联公司于1996年7月8日与宁中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宁联公司将500万股法人股卖给宁中公司,宁中公司依协议向宁联公司支付了全部购买股权的款项,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宁联公司又与湖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湖北某公司办理了股权过户手续。这是一出一女二嫁的现代剧。宁中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股权归属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又发生了另外一个诉讼。湖北某公司得到股权后,于1997年5月与海南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湖北某公司未能及时给海南某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海南某公司于1997年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3日作出(1997)武经初字表310号民事调解书,6月12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又以(1997)武执字第310号民事裁定该 500万股股权过户经海南某公司。现宁中公司仍对该500万股股权所属持有争议,宁波中院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