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转股事件中还涉及一方当事人-广东某银行,该银行在接受B公司用A公司的3000万股法人股作质押贷款时,未要求B公司出具A公司董事会决议,现有的资料中无法确定其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是否进行登记,如果未进行登记,该质押合同为无效合同,贷给B公司的3000万元贷款只能由B公司自行偿还,A公司的股份不能作为B公司归还贷款的担保,而B公司人去楼空,归还贷款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在这场股权交易中广东某银行就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
五、借助专业人士防范风险
如果专业人士来运作本转股事项,其会按如下程序办理。首先,会对拟购买股份的企业做资信调查;其次会制作完备的法律文件,如设计分期付款协议履行保障、违约责任等;第三、监督协议的履行,在发生违约时救济。如当B公司向A公司出示汇款单和银行美元存款证明时,一个专业法律人员第一反应就会是确定其真实性;在确定其真实性;在确定其真实性后,会要求将B公司的存单作为质押,以保证转股协议的履行,否则就算存单是真实的,但由B公司控制,与A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因为B公司可以随时处置存单而A公司没有任何办法。A公司则在看后既未查证其真伪也未将存单作质押,而就此想念B公司有给付能力。在广东某银行接受质押贷款时,法律专业人员一定会审查是否有董事会决议;在宁中公司给付转股款前,法律专业人员一定会为其设计最终获得股权保障。可惜,上述单位均未能获得这种帮助,从而付出了经营、资金及信誉等等诸多方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