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08/10/25 8:34:21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4]23号 

【发布日期】2004.04.21 

【实施日期】200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金融综合规定与机构 

  【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4]23号)

 

 

各银监局:

  现将《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

  (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十三)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权设置

  (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四、股金管理

  (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十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股金证管理

  (二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4、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5、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二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二十八)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三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