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股权转让将按交易次数纳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规定,纳税人在股权转让行为结束、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即使当事人双方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税务部门对已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专家表示,这对高管频繁交易股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作用。
针对近来部分省市税务部门请示“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可以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作出批复。批复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做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
专家表示,新规定出台后,公司高管出售或回购股权,只要交易成功一次,就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使高管们逃税不再那么容易了,这样对于遏制高管的恶意股权交易将具有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