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财文〔2007〕96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出租闲置国有资产,以弥补经费不足、组织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宜,负责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监督、指导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编制预算,督促各单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编制预算,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三章 审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崇文区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方可办理报批手续,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条 对于国有资产价值较高、数量较大的,应当在评估底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竞价的办法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办理报批手续的程序:
(一)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报;
(二)除区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外,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到国资委备案;
(三)经评估备案后,由区财政局审批;
(四)国有资产出租需要市场竞价的,应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
(二)国有资产出租的可行性报告;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资委出具的评估备案表;
(四)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文本;
(五)近期的财务报表;
(六)产权登记证;
(七)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核意见;
(八)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将另行规定。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规范。
第三章 出租收入的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上缴区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出租国有资产评估值为基数,按年收取6%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各单位必须按月提取、按季缴纳占用费,并于季末后10日内上缴区财政,逾期不缴,按日计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进行专项登记,实行专项考核,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编制预算、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管理出租国有资产等方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担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北京市另有其他相关规定出台,本办法再行修改。
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崇财文[2007]96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区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崇政发[2006]35号)和《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崇财文[2007]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区财政局备案,化解国有资产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文本备案制度。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应自觉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文本需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建立国有资产出租审批制度。单位发生出租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办理出租报批手续,区财政局负责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出租行为进行审批。
第五条 本细则下发前已发生出租国有资产行为的单位,应按照《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崇财文[2007]96号)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各单位于2007年9月20日前,到区财政局补办出租报批手续。
第六条 新增、补办出租报批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
(二)国有资产出租的可行性报告;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国资委出具的评估备案表;
(四)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文本;
(五)近期的财务报表;
(六)产权登记证;
(七)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八)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变更出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发生变更行为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四)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变更出租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注销出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发生撤租行为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若发生过变更还应附变更通知书;
(四)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注销出租的审核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规范财务行为。行政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区级财政专户。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取租金。行政单位应确保租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管理。对违反《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崇财文[2007]96号)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出租行为,以及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实施集中管理。区财政局作为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将授权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特别是房屋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运营,以实现国有资产效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借、担保、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等事项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