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诉讼中李刚称:其在2003年6月20日签订股转让合同,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误认为受让的是汛雷公司全部股权的30%,而非王飞持有股份的30%。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李刚就其陈述的事实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不能说明其产生重大误解的事实和理由,是因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王飞将持有汛雷公司的股权划分为100%,将30%转让给李刚,王飞仍占70%的股份。据此,李刚应当知道其受让的30%的股份比例,不是汛雷公司的股权比例,而应当是王飞持有股份作为100%情况下的30%之比例。所以其诉讼请求是不能成立的。
综合上述案情分析,李刚与王飞设立股份转让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性规定,并且符合汛雷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李刚以其对股份转让合同持有比例存在重大误解,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驳回李刚诉讼请求是符合案件事实的判决。所以律师提示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一定要仔细了解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应当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然后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保证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