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5/9/19 7:34:3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2015年 9月16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开庭。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对于刚上总的耿某,熊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其在组织领导、策划、宣传、培训等方面未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特征;其发展的人数较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示,符合《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