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年11月24日,本站熊潇敏律师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法院参加一起交通肇事案庭审。
本次开庭已是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仍然围绕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DNA生物物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人身损伤报告能否锁定被告人就是本案的驾驶员。控方当天庭审传现场勘查、勘验的见证人到庭作证。见证人当庭证实公安机关所作的勘查、勘验笔录中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经审判人员再三询问,见证人均肯定回答不是其签字。出现此情况时,公诉人要求休庭十分钟未获合议庭批准。
熊潇敏律师围绕见证人在相关勘查、勘验笔录上并非见证人签字、公安办案人员为何让人冒充见证人签字等问题上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违反法律规在提取物证时,没有见证人见证,且让人冒充见证人签字,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的物证因程序违法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机关依此为检材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案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