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
案情摘要
2006年,甲方公司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公司承建乙公司宏伟大厦,合同概算为3000万元,甲方垫资1000万元后乙公司按照进度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进场施工,按约定垫付工程款,但自开工到主体竣工,乙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甲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无果情况下,于2007年5月4日停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建设施工合同,乙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且要求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乙公司提出工程有质量问题,且未完工,不享受优先受偿权。经鉴定,工程虽有质量通病,但是经适当整改后可达到合同要求,可以继续施工。
法院处理
一审认定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违约,解除合同,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工程未竣工,且有质量问题,驳回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二审支持甲公司要求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法第286条是法律赋予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从条文表述分析,没有要求承包人授权受偿权以工程完成并且竣工验收为先决条件,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