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开发商直接与转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对实际施工人有约束力?广西律师予以解答。
广西某施工队挂靠贵港某建筑公司承接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建筑公司出具了由施工队负责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结算的委托书。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贵港某建筑公司直接与开发商公司进行结算,而结算金额远低于实际工程款严重损害施工队利益的行为是否有效?
广西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发包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避开实际施工人所为的结算行为对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