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建筑工程的发包人不支付到期工程款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广西律师近期接受到诸多的咨询,有承包商指出能否就已经完工的建筑工程行使留置权,即占领工地。广西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不可行,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的客体是针对动产,所以对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行使留置权。建筑公司对工地建筑物行使留置权超出了合法的民事权利范围。我国法律已经赋予了建筑施工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广西律师建议建筑公司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寻求救济,而不是占领建筑物。由于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只有6个月的期限,如果出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经营状况出现恶化等情形,广西律师建议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