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刘志良劳务费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08/11/25 10:13:28 来源:山东房地产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30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药树华,系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绍东明,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住址皇姑区泰山路48号。(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良,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乡村一屯。

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志良因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2003)新城民虎房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沛东、代理审判员李倩组成合议庭,于2004 年2 月2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绍东明、被上诉人刘志良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发包给刘志良。刘志良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就中储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于2002年7月20日签订承包合同书,刘志良承包部分抹灰等工程,该合同有孙海峰的签字及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2002年10月,刘志良又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直属项目部签订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内容为室外地坪道路、排水坡砼工程。合同中有张晓民的签字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的印章。刘志良施工完毕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晓民、孙海峰为刘志良出具结算单,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90024.31元,被告已付91000元,尚欠99024.31元,未给付。

另查明,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是被告下属施工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的施工。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项目经理部所签订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均出于双方自愿,符合合同有效要件,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9024.31元应予给付。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项目部系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施工管理部门,其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被告承担对外责任,欠原告工程款应由被告给付。

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99024.31元;2、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7月签订的扩建协议为无效协议;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决算书无效;3、上诉人认为按照原来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该工程价款上诉人已全部付清。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志良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刘志良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部门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书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签订的中央储备粮沈阳直属库扩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按照该合同履行,刘志良施工结束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的工作人员张晓民、孙海峰为刘志良出具了劳务费用结算单,故沈阳山盟建设集团应按照结算单向刘志良履行付款义务。原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提出的刘志良提供的2002年7月20日的合同是不真实的,合同加盖的印章也是虚假的,孙海峰无权在合同上签字,

另外对孙海峰签订的结算单提出异议,不应以此份合同及结算单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因上诉人提供不出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为虚假的证据,而且上诉人承认孙海峰为其单位该项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双方也是按照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了施工,上诉人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并且在施工结束后上诉人已给付刘志良部分工程款,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张晓民只是该项工程的工作人员无权为刘志良出具结算单的主张,因在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合同中有张晓民的签字,而且上诉人也承认张晓民是其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上诉人对此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陆续向刘志良付款,故本院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扩建协议为无效协议的主张,因该合同是双方就劳务费用所达成的意思表示,所以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由上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波

审 判 员 李 沛 东

审 判 员 李 倩

二○○四年 三 月一日

书 记 员 才 玉 莹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东黄农工商公司诉沈阳市建筑承包开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海口四方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