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今天(7月3日)上午9点半左右,备受媒体和民众关注的“覃氏三姐妹”被害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新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法庭判处被告兰新诚赔偿原告丧葬费等四万多元,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15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法庭表示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而赡养费和交通费等没有足够证据,不予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兰新诚预谋对租住在其对面703号房的覃某实施强J,并为此准备了折叠刀、羊角锤、催泪喷雾剂、封口胶、绳子等工具。同月10日晚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兰新诚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某开门出去查看停电原因未关房门之机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其房内。入室后,兰新诚发现坐在沙发上的覃某平,即持催泪喷雾剂向其喷射,遭到反抗后,兰新诚便持折叠刀朝覃某平左小腿捅了一刀,尔后用绳子将覃某平捆绑至卫生间。此时,覃某合上电闸后回到703号房敲门,兰新诚开门欲将其挟持进房,但遭到覃某反抗,兰新诚即持刀朝覃某左胸部捅了一刀,然后将其拉至厨房,并用绳子捆绑。当晚21时许,覃某梅来到703号房找其姐妹,又被兰新诚持刀挟持至卫生间,并用绳子捆绑。因唯恐罪行败露,兰新诚遂决定杀人灭口。随后,其在卫生间内先后将覃某、覃某梅、覃某平杀死,并将三人的尸体先后移至其本人居住的709号房主卧室卫生间,随即对703号房间进行了清理。之后,兰新诚又购买钢锯、塑料编织袋等工具,对尸体进行肢解。同月13日中午、晚上,被告人兰新诚驾驶电动自行车分两次将被害人尸块抛至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社区阳光新城后面的钢沙山。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兰新诚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新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兰新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然兰新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但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及后果,不足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兰新诚实施了如此严重的犯罪,完全是其为发泄个人私欲,无视国法,放纵自己所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兰新诚走上犯罪的道路,社会也有一定的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对于辩护人怀疑兰新诚可能存在精神疾病,并请求对兰新诚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经查,本案无证据证实兰新诚有家族精神病史,也无证据证实其本人有精神病病史,且其犯罪目的明确,作案准备充分,畏罪心理明显,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此,足以证实兰新诚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应当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亦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兰新诚在听到宣判后情绪比较激动,在沉默二十几秒后表示要上诉,法院表示上诉期为十天。原告对法院判处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也表示不满,同样表示要上诉,期间还和法庭法警发生了一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