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关注:3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360)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腾讯不构成垄断。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做出认定的判决,而且索赔金额高达1.5亿元。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国内类似司法判例并不多见,而涉及互联网尤其是即时通讯软件领域的垄断侵权案件更是罕见。因此,本文重点分析本案中法官在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时存在商榷的地方,并且通过本案再次强调反垄断风险防范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背景材料
2012年3月,360就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在起诉书中,360称腾讯公司在3Q大战期间的“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行为导致360大量的用户流失,使360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360提出索赔1.5亿元的金额。
立案后,广东高院组成了由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燕辉担任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由于双方提供的证据纷繁复杂,法庭先后在2012年3月31日、4月17日两次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同年4月18日,该案开庭。当日庭审激辩了近7个小时。法庭总结了该案的四个争议焦点: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对该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360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360败诉,并被判承担全部79.6万元诉讼费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第一案初告结束。
律师评论
本案对于中国反垄断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本案中,广东高法的判决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
首先,本案的判决非常详细,论证详实。毕竟在中国一件案子的判决书有近5万字(80页)还是非常罕见的事情。这充分说明了法官对本案的重视和法官在反垄断法领域的专业水平。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的判决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而且,它对于将来的垄断案件的审理也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其次,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明确了相关反垄断条款运用的逻辑关系。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毕竟反垄断法实施的时间还不到5年,相关司法案例非常少,对于具体条款在实践中的运用还有待明确。本案中,法官明确了要认定一家企业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违反反垄断法需要满足的要件:(1)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存在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的滥用行为。这对于将来法院审理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再次,在本案中,法官将“假定垄断者测试”(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SSNIP测试)应用到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中来。2009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市场界定的指南》(下称《指南》)指出,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2]在之前不多的反垄断诉讼中,法官从未运用过假定垄断测试。虽然在本案中法官运用SSNIP是否适当还有待商榷,但是该做法本身是值得肯定的。而且,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的反垄断调查中,也没有听说过其运用假设垄断测试来定义相关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还是做了很多功课,并且勇于将理论运用到其司法实践中。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相关市场定义过于宽泛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都集中在相关市场定义上。根据《指南》,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