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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闹庭”乃司法之幸,法治之幸

 

发表时间:2012/5/24 17:58:26 来源:法律博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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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按:最近关于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提出的律师“闹庭”言论引起了律师界,特别是在一线维权律师的不满,本就对中国法治和司法现状有话要说的律师,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看法。南宁律师对律师“闹庭”予以关注。也希望中国的法院对听到律师界的声音。下面是南宁律师收集的有关“闹庭”的好文,期望引起包括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在内的广大律师同仁的关注。

  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在某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及律师“闹庭”,并使用“不良律师”称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律师们要求其道歉,并有律师扬言控告其名誉侵权。江 苏高级法院某副院长请示:对律师“闹庭”处置对策,张军表示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范,法院应依法执行,并认为:极个别“不良律师”扰乱法庭秩序,混淆视听, 伤害了法院公信力与形象。南宁律师在线

  近年来,数起热点案件庭审过程出现辩护人以合议庭审判违法为由阻挡庭审,社会影响甚大。近日江苏常熟再次出现辩护律师抗争事件,尽管张副院长未明言,借用江苏法院领导“困惑”说事,人们已不难推测。有此,那些热点案辩护律师群情激愤,自有其理。6cP陕西大学生在线

  律师“闹庭”所为何故?张军批评律师闹庭,当是指辩护律师不遵守审判秩序,不尊重法官主导庭审,违反审判秩序行为,客观上影响审判进行。如前所述,有案件庭 审中,辩护人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遭拒后,便不配合审判活动。又如,辩护律师申请法院管辖权异议不得,阻挠庭审进行。辩护人抗争影响审判秩序, 张副院长称其“闹庭”,显属贬义。南宁律师在线

  客观地说,张军副院长对“闹庭”处置观点有其法律依据。1993年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同意。”,第 十一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罚款、拘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 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 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经院长批准,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四)、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宁律师在线

  从法律规范内容观察,辩护人遵守法庭审判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属法定义务,并应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同时,审判人员也应依法审判,《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 六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程序,法庭休庭后,包括律师在内的诉 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意见,法律未赋予律师阻挠庭审权利,检察机关也不具有当庭监督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南宁律师在线

  法律禁止诉讼参与人“闹庭”,辩护律师自然了解,每次庭审,法庭书记员也会宣布法庭纪律。他们因何抗争阻却庭审程序?法院应当思考。南宁律师在线

  张军将辩护人“抗争”称作“闹庭”,贴上“不良律师”标签,律师认为他们是在阻止法院违法审判,维护法治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闹庭律师不认为其违法, 网络上甚至出现能否将违法法官扭送法办之“探讨”。以法院的立场,正常审判秩序必须保障,律师即便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并解决,扰乱法庭 秩序要不得。曾记否,西部某省某热点案辩护人“闹庭”事件后,网络上律师、法官各说各话,无法形成共识,似乎谁也说服不了谁。南宁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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