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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大修的四个亮点

 

发表时间:2011/9/11 9:14: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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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审议时说,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有四个亮点:

  第一, 怎么处理好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保护人权,在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方面处理得非常好。有一句话社会上特别关注,“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媒体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这个理念同时也是有争议的。法律委员会提供的材料中,“有关部门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会被社会误解为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交代,增加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本。所以,有些部门建议不规定。但是法律委员会还是坚持这一条。我是完全赞成这个规定的。

  第二, 在公权和私权的关系问题上,我们现在把律师法的很多内容写进来了,这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保障律师的权利,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私权的保障,因为律师是辩方。在刑事诉讼中公权一直是强势,私权是弱势,这样规定让公权退了一步,让私权进了一步。

  第三, 整个修改体现了文明司法和文明执法,我完全赞成这次修改。当然有些还在进一步推敲,比如“秘密侦查”这个概念确实有问题,因为秘密是相对公开而言,用“秘密侦查”这个概念不一定能准确地体现我们要表达的内容。

  第四,在证据问题上改变“口供为王”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实际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怎样体现物证至上,怎么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也很重要。现行的做法更多的是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禁而不止。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非常重要,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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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会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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