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法治前沿>>>正文

法学专家:刑法拟对缓刑犯限定“三个不得”

 

发表时间:2011/1/21 9:32:06 来源:法制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有专家将草案上述规定概括为缓刑考验期内的“三个不得”。一些意见认为,这比现行刑法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但还需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

  缓刑的刑罚执行更加具体明确

  “草案这条规定包括了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四个要素,这是对缓刑执行增加的新内容,使缓刑执行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细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王平介绍,现行刑法中,缓刑执行规定比较宏观、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使有关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被宣告缓刑往往是缓而不刑,这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因此,此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刑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罗翔认为。

  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很难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建议,将草案关于“三个不得”的规定修改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其理由是:首先,对犯罪分子使用缓刑的条件之一便是其所犯罪行不是特别严重,而且适用缓刑不致于再造成社会危害。既然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就没有必要对缓刑考验期的活动作出过于严格的规定。

  其次,因为缓刑考验期的特定性,在规定缓刑执行方式时要考虑在现实中容易执行。草案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涵盖了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活动的场所、对象、方式等,不需特别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因此,作出相对宽泛的规定,让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更加合适。

  第三,不得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的特定的人,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较难把握。一方面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回到原居住地进行生活,较为分散,执行机关很难做到严格监督。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发展,进入场所、接触人等很难界定,比如通过同步声像传播的方式与人交流,算不算接触?

  最后,场所等的名称可以经常变动,地址也可以搬迁,特定的人也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判决中确定的地点、人在缓刑考验期中出现变动后,如何操作?

  “草案目前的规定很难执行,从而使该规定失去了意义。”邹萍委员认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建议删掉这一条规定。既然要抱着积极的态度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作出了缓刑规定,再加以限制说有些不太协调。

  “特定”的含义应当进一步明确

  “草案中的‘特定’规定弹性很大,特定的活动由谁来把握,是审判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教师张淑琴提出。

  “从法律本身的规定看,这几个名词的界定的确比较难把握。”罗翔说,但从各国有关规定来看,禁止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是正确的。

  罗翔说,虽然法条规定具有模糊性,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确定下来。

  “将来肯定要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王平也认为。

  全国人大代表陈春平是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调研员。她说,这条规定中的“特定”应当有一个范围,否则监督执行的人员自由裁量权就太大了。

  陈春平建议,在“特定”前面增加“与原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活动,不得进入与原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与原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人”。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法学专家 缓刑犯 南宁刑事律师
更多与 法学专家 缓刑犯 南宁刑事律师 相关新闻:

·[南宁刑事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告缓刑?宣告·婆婆替儿媳伸张正义 非法拘禁小三获缓刑
·男子因盗窃父亲2000元钱被判缓刑·未成年少女遭强暴后产子 摔死婴儿被判缓刑
·假称招聘动车服务员 重庆男子诈骗多人被判刑·因停车问题与人发生矛盾 堂兄帮忙打人获刑赔钱
·南宁刑事律师:拍卖竞标遭打 两名被告人犯故意·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上一篇《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如何衔接再成关注热点
下一篇最高法近期将出台法官任职回避实施细则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