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湖南桃源法院判决何英利非法采矿案

 

发表时间:2016/7/20 10:54:3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或销售收入并不等同于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的价值,其实际价值应当经具备资质的地勘单位鉴定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认定。

  案情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何英利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沅水流域大洑溪河道瞎子堰河段采挖河砂。虽经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劝阻并责令停止,但何英利拒不停止其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该河道的矿产资源。后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何英利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达169938元。案发后,何英利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何英利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自己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没有16万余元,其销售的河砂总值只有4万元,并且其中大部分是姚志刚所挖。

  裁判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英利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关于被告人何英利提出的辩解,经查,姚志刚于2007年在观音寺镇大洑溪流域瞎子堰段采挖过河砂,但只是用最小型的轮式挖机采挖了一个月,约1600方,对河道不具有破坏性。而湖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出具的何英利等人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书、湖南省矿产资源价值评估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显示,何英利自2012年2月开始与他人合伙、后来单独对河段采挖,非法采砂的总量为23095方,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达169938元。由于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并不等同于何英利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故对何英利的辩解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人何英利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本案的关键考量因素在于如何确定被告人何英利破坏矿产资源的价值。

  1.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违法所得。本案中,由于何英利并未记账,全凭自己的供述,缺乏其他书证或证人证言予以辅佐,不能确切认定何英利的违法所得金额。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是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的,公诉机关提交了湖南省矿产资源价值评估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何英利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的价值为169938元,该鉴定意见的基础是湖南省煤炭地质勘察院出具的评估报告。经审查,该机构、评估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涉及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手册》为依据,其评估结果真实可信。

  2.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不等同于非法采挖砂石的销售价格。砂石销售价格受开采方法、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而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是指合理开发后的矿产品单位价格减去矿产品单位成本,乘以破坏资源的储量得出的结论。况且,由于部分区域无法测量,计算出来的评估价值实际上是小于矿产资源实际被破坏价值的。

  被告人何英利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河砂,导致瞎子堰河段沙洲消失、采坑遍地,河床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其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也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虽然何英利未采取先进的开采技术、科学的开采方法,导致获利不多,但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达169938元,符合司法解释中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专业刑辩律师熊潇敏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刑事律师,广西专业刑辩律师熊潇敏 相关新闻:

·辽宁一村支书非法采矿且受贿被判刑18年

 
上一篇杜某某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罪一案
下一篇南宁律师: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被告人供述不必然认定为非法证据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