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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要慎之又慎

发表时间:2008-12-30 22:22:13 来源:房地产法律网fangchan100.com 作者:



二手房买卖要慎之又慎

近日,莲前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连续受理了两起购买二手房的纠纷。由于消费者或轻信中介许诺,或草率签订合同,因此,消费者的损失只有部分得到挽回。

高先生经西林路一房屋中介公司推荐,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后,中介即要其交纳所谓“意向金”4000元,见他还在犹豫,便说这是为防被他人买走,并明确告知“意向金”未转为合同订金之前可以全数退回。可当高先生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房屋尚在按揭期间,而房管局有明确规定:房屋在按揭期间不允许进行买卖交易,另外该房屋还存在“营业税”等税费,这些中介都未事先说明,诸多问题使其放弃购买意愿,高先生即找中介方要求退还“意向金”。但中介方却以签订合同后“意向金”即已转为“合同订金”为由,不肯退还4000元,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高先生向工商12315投诉。受理投诉的莲前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中介方在介绍该二手房时,没有主动说明有关按揭、营业税问题,也没讲清“意向金”转为“合同订金”的形式,但考虑双方已签购房合同,中介方可以按合同条款规定收取部分佣金。最后,经工商部门调解,中介方退还高先生人民币2000元,双方表示满意。

而杨先生在买二手房遭遇的却是房东变卦引起的,3月中旬,他经厦门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介绍,相中了一套位于侨福城的二手房,当时房价为53万多元,可当他交纳了2500元房屋保证金后却碰到了麻烦,首先是中介方一直无法提供该房屋的房产证明,一推再推。而此时随着中央稳定商品房价格政策的逐步实施,二手房在厦走俏,业主提出了高于原先约定的购房金额。由于都是口头约定,无奈杨先生只好选择放弃购房,并要求中介方退还2500元。同样,中介方开始也不肯退,理由是房屋买卖不成,主要原因不在他们。后经莲前工商所12315调解,中介方扣除 400元劳务费后,将余款1700元退还了杨先生。

工商人员提醒说,随着国家相关房地产新政策的推出和施行,买房卖房者容易萌生悔意,相关的购房纠纷激增。买房者在找到合适的房源后,更要小心谨慎,认真仔细了解该房源的方方面面以及买卖过程中将涉及的国家相关规定等,方可放心签订购买合同。而房屋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守则,减少买卖双方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为自己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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