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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拟清条款

发表时间:2008-12-30 22:12:16 来源:房地产法律网fangchan100.com 作者:



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拟清条款

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合同现在还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标准,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议订,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议订合同时,就必须极为谨慎,在合同中拟清以下条款是下分必要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中姓名、住所,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 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就是双方欲进行买卖的二手房,这是本合同的关键,一定要明确约定。

三、价款:这是合同中很主要的一条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货款、订金、尾款等。对有关已记入总价款中的房屋附属物,也应在合同注明,最好列一详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想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是属于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订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订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最后要特别提醒您的是,为了保证交易过程的顺利,建议您还是找一些品牌型有资质、讲信誉的专业公司进行咨询或是委托,以免浪费不必要的财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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