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买二手房勿忘单独过户物业维修资金

发表时间:2008-12-30 22:13:23 来源:房地产法律网fangchan100.com 作者:



“买了二手房两年,才知道物业维修资金没有过户,现在已经找不到原来的业主了,我该怎么办呢?”“我要把房子卖给别人,但想把以前交的物业维修资金拿回来,可以吗?”近日,本报记者连续接到多位读者询问有关物业维修资金的问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购房者对物业维修资金的认识不够,这可能影响到物业日后的维修和保养。

  二手买家不懂维修资

  家住天河区的梅小姐日前遭遇到了难题:小区计划动用物业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她才发现已经买了两年的二手房居然没有办理物业维修资金过户,甚至该物业原来是否有交物业维修资金也无从查询,原来卖房的业主早已联系不上了。后来,梅小姐只好自认倒霉,重新补交物业维修资金,一轮手续办下来,让她叫苦不迭。

  根据有关规定,在2003年9月1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而此前许多楼盘是由开发商负责交纳该基金的。

  由于消费者对物业维修资金的不了解,像梅小姐这样在物业维修资金上吃了苦头的购房者不在少数,根据一项网络调查显示,高达95%的业主不知道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用途。刚刚参加工作两年的周先生近期购入一套新房,因为父母资助,再加上他自己的存款,他的资金刚刚够一次性付清房款,但到签订合同的时候,他才发现还要付一笔物业维修资金,只好临时借钱,非常尴尬。

  物业维修资金需单独过户

  不单是消费者认识不清,甚至一些房地产中介人士对物业维修资金的具体情况也不甚明了,不少人根据2001年颁布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进行理解,认为物业维修资金是与房产产权直接联系,不需要进行过户。而据记者了解,国家颁布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后,广州市已修订了原来的管理办法,2003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取消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中有关物管代收物业维修资金、物业维修资金与产权一起转让等细则。

  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1、交纳界限及交纳标准(1)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后,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且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里约定由购房者交纳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2)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或者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后的,由购房者按住宅(含别墅)建筑面积4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50元/m2的标准交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不足购房款2%部分,由购房者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交纳。

  2、交纳方式(1)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交易过户(合同鉴证)手续前,按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国土房管局指定代管银行的指定帐户。

  (2)业主交纳。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1、收楼;2、交易鉴证;3、领取房产证。

  (3)建设单位、业主未按上述要求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予以公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新闻:

推荐文章
 

·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责任  本站又添一成功案例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
·奇兰芳、马卫东诉段永孝拖欠工程款上诉案
·项目招投标流程及管理:招标
·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的中外学员莅临远东律师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通知可否撤销?
·熊律师:巧妙录音取证打赢一场巨额借贷官司
·热烈祝贺远东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图片新闻
 

安徽“白宫书记”涉嫌 网友曝农村孩子面带哭
歹徒绑架6岁儿童勒索6 华南师大博士楼下连唱

热点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
·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8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浙江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广东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刑法罪名一览表
站长视频
 
独家收购合同的漏洞 熊律师对南宁市运管部
熊律师点评:交通事故索 [视频]姐弟房产大战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