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攀升使得二手房交易中引发的诉讼呈现上升趋势。昨天,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一些二手房的卖主看着房价大幅上涨而临时反悔不肯卖了,为此,买房人只得起诉到法院。
记者了解到,自从2005年房地产价格开始大幅度上升后,“边卖边想涨价”的心态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很多房主在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时,并没有意识到房价会涨幅如此的巨大。在利益所趋下,卖房人往往在办理房屋交割手续前开始反悔,寻找各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
为达到毁约的目的,卖房人使用的手段也是各式各样的。据法官介绍,出卖人往往首先要求买主加价,加价不成,则采取串通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手段。比如,由夫妻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有的房主甚至直接把房卖给了第三人并过了户……
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以卖房人败诉居多,但由于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卖房人仍然有权处理房屋,相对自己再次转卖所赚取的高额差价,付出一定的赔偿金已是微不足道。
相反,买房人起诉到法院一般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房主已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种情景下,买房人才会要求解除合同。“不过,很多人在要求对方退还原来房款的同时,还提出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差价赔偿。”
法官说,买受人能否要求差价赔偿,差价如何进行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还有着不同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解除后应恢复原状,房屋升值部分不应得到赔偿;有的则认为房屋升值部分应该赔偿……
专家观点
买房人应得损害赔偿
针对越来越多的二手房买卖官司,昨天,朝阳法院召开房屋差价损失赔偿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邀请专家就房屋差价损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主张赔偿应该符合何种要件等问题各抒己见。
研讨会上,专家们对于买房人应当得到损害赔偿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如何赔偿以及差价的确定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专家支持房屋差价(房屋现市场价值和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应当得到赔偿,而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康铧认为,房屋差价不应当是赔偿的唯一依据,因为房价本身是动态的,还要考虑有价无市以及按揭贷款等因素。“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房屋不具备交易前提条件,比如因产权证等系列问题导致双方签订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买房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在合同上要签的严谨。另外,尽量少选择产权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利限制的房屋,发现情况以后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合同权利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康铧说。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