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欠债后自称无力还钱,将自己房子偷偷以低于成本价卖给了自己的朋友。昨天,朝阳法院判决撤销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2005年,王某为了维持生意,向张先生借款 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自 2005年 7月 1日起还款,至 2006年 12月 30日还清。但直到2007年年初,王某一分钱也没有还。张先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其还债,朝阳法院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求,但王某表示无钱可还。
张先生此后却打听到,王某已经将自己北京的房子以很低的价格卖给朋友,而后搬迁到上海居住。气愤的张先生再次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2006年11月22日,王某与其朋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自己位于朝阳区一处面积近180平方米的房子,以每平方米6600元的价格卖出,总价120万。但王某2000年购买此房时,房价已经是每平方米8500元。现在该地段同类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已超过1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卖房时,他与张先生已经存在债务关系。但卖掉房子后,他表示无力偿还欠款。所以债务人王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对债权人张先生造成了损害,判决撤销他的房屋买卖合同。
主审法官表示,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子仍归王某所有。在此情况下,张先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要回属于自己的欠款。
来源:京华时报